行政案件案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案由的暫行規定》確定的,該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行政案件分為三級案由,具體如下:
一級案由:行政行為,指行政機關與行政職權相關的所有作為和不作為。
二級案由: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許可、行政徵收或者徵用、行政登記、行政允諾、行政征繳、行政獎勵、行政收費、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批覆、行政處理、行政複議、行政裁決、行政協定、行政補償、行政賠償以及不履行職責、公益訴訟等。
三級案由:主要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列舉的行政行為名稱以及行政行為涉及的權利內容進行劃分,例如罰款、行政拘留、責令限期拆除等。
在確定案由時,人民法院應首先適用三級案由;若無對應的三級案由,則適用二級案由;若二級案由也無對應名稱,則適用一級案由。例如,若起訴行政機關作出的罰款行政處罰,該案案由應確定為「罰款」,而不能適用二級或一級案由。
此外,如果同一個案件中存在多個被訴行政行為,可以並列適用不同的案由。例如,起訴行政機關作出的罰款、行政拘留、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時,該案案由可表述為「罰款、行政拘留及沒收違法所得」。如果是兩個以上的被訴行政行為,其中一個行政行為適用三級案由,另一個只能適用二級案由的,可以並列適用不同層級的案由。
不可訴行為案件案由的確定涉及國防外交行為、發布決定命令行為、獎懲任免行為、最終裁決行為、刑事司法行為、行政調解行為、仲裁行為、行政指導行為、重複處理行為、執行生效裁判行為、信訪處理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