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式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過程中所遵循的步驟、方式、時限和順序的總和,現代法治國家特彆強調對重要的行政行為程式進行規範化。
這些程式旨在規範行政行為的實施過程,反映現代行政的民主、法治精神,並體現公正、公開和公平的原則。行政程式不僅包括對行政權力合法行使的規範,還涉及維護相對人法律地位和人格尊嚴的程式性保障,以及促進行政權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的目標。
此外,行政程式還貫穿了法治精神,實行依法行政。具體包括公開原則、公正原則、參與原則、效率原則、誠信原則和權利救濟原則等。行政程式包括多種不同的程式,如事前程式與事後程式、內部程式與外部程式、正式程式與非正式程式、強制性程式與任意性程式等。具體可參考如下:
事前程式與事後程式。事前程式在行政行為對外發生法律效力之前,事後程式則在行政行為對外發生法律效力之後。
內部程式與外部程式。內部程式適用於行政主體內部,而外部程式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互相往來時應遵循的程式。
正式程式與非正式程式。正式程式通常由法律規定,非正式程式中行政主體有更大的裁量權。
強制性程式與任意性程式。強制性程式具有無選擇性,而任意性程式中行政主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適用的程式。
這些程式還包括行政決定的一般程式、行政行為的一般規定、違反行政程式的法律責任和行政救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