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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一種特殊的法律制度,指在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的情況下,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則該代理行為有效。

這要求相對人必須是善意且無過失的,通常通過證明如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發出的證明檔案(例如介紹信、蓋有契約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契約書,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對人作出的法人授予代理權的通知或公告)來證明。表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但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和交易安全,法律上強制被代理人承擔其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