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束性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沒有自由選擇的餘地。這類行政行為的範圍、條件、程度、方法等均由法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只能按照法律規定作出相應的行政行為。例如,稅務機關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對稿酬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徵收稅款,並減征30%,這個徵收行為就是羈束行政行為的典型例子。
在行政訴訟中,法院會對羈束性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而對裁量性行政行為,一般不進行審查,只有在行政行為顯失公平或行政主體濫用職權時,法院才會予以審查。這表明,羈束性行政行為更側重於法律的嚴格執行和合法性審查,而裁量性行政行為則更注重合理性的考量。
羈束性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的區別在於裁量餘地的大小。羈束性行政行為受到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制約,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則受到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制約。在監督程度上,羈束性行政行為要求嚴格遵守法律規定,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則允許在一定範圍內行使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