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西藏的政治制度主要是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統治制度。這一制度下,達賴喇嘛擁有極高的權力,而西藏地方政權機構則設在布達拉宮。這一體制使得極少數僧侶和貴族階層控制了世俗政治與宗教神權,形成了前現代的統治形式。在舊西藏,絕大多數人口是農奴,他們沒有任何政治地位,也不可能擔任政府官職。相比之下,貴族官員的子弟則一出生就擁有較高的官銜,可以在年輕時出任重要職務。此外,舊西藏的法律制度將人分為不同的等級,並對不同的人實施不同的刑罰。例如,農奴主殺害農奴的懲罰相對較輕,而貴族或活佛的命價則非常高。這種體制導致了農奴的極度貧困和缺乏政治權利,直到1951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簽訂後,西藏開始了民主改革,政教合一制度被廢除,取而代之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和政治協商制度,從而實現了人民當家做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