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供詞的編寫應遵循以下步驟:
證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籍貫、住址、聯繫方式以及與案件當事人的關係。
證言內容。應詳細描述事情的經過,包括時間、地點、事情發生的過程和看到的結果。重要的是,只寫證人自己看到或聽到的事實,避免寫推論,用詞要簡練、明確。
簽字和日期。在證言的最後,證人需要簽字並註明日期。
附加信息。如果有必要,可以附加證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需要注意的是,證人證言應當客觀公正,不應包含任何推論或主觀臆斷,證人應具備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能力,且其智力、身體健康狀況等應與社會相適應。同時,證人證言具有責任性,證人應如實反映案件情況,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