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防治法旨在防治噪聲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維護社會和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並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法律中定義噪聲為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噪聲污染則指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未依法採取防控措施產生的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噪聲污染防治的原則包括統籌規劃、源頭防控、分類管理、社會共治、損害擔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噪聲污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並將相關經費納入政府預算。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其行政區域的聲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有效措施改善聲環境質量。國家實行噪聲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評價內容。
相關主管部門負責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部門如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特定領域的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並依法享有獲取聲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噪聲污染防治的權利。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輕噪聲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