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查案流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受理和登記。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調查。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案件,應當立即進行調查。在調查過程中,需注意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採用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傳喚。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使用傳喚證傳喚。對於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可以口頭傳喚。
查證詢問及詢問筆錄的製作。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詢問筆錄應交被詢問人核對,並允許其提出補充或更正。
偵查。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有權依法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等手段進行偵查。偵查過程中可以採取各種偵查手段和強制措施。
移送審查起訴。對於構成犯罪的案件,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公訴,提交起訴意見。
檢察院提起公訴。檢察院對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補充偵查。對於證據不充分的案件,檢察院可以退回補充偵查。
此外,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需保護報案人和見證人的合法權益,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應當予以保密。公安機關還需及時將案件進展情況告知報案人,並保障報案人的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