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造通常指的是在真實的基礎上進行修改或改造的行為。具體來說,變造涉及對原有有效但已失去效力的事物進行非法改換,使其恢復為真實的行為。在法律上,變造是指以真實的依據為基礎,擅自修改或變更相關條款的行為。例如,在會計上,變造會計憑證是指使用塗改、挖補等手段來改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內容,歪曲事實真相的行為。
變造與偽造不同,偽造是指編造、捏造或以假亂真,利用不存在的事物來謀取利益。變造則是在真實事物的基礎上進行加工改造,但仍然能見到原事物的本來面目。如果變造後的結果面目全非,則通常被視為偽造而非變造。
在票據法中,票據的變造是指採用技術手段改變票據上已經記載事項的內容,或增加、減少票據記載事項的內容,從而達到變更票據權利義務關係的目的。而票據的偽造則是指無許可權人假冒出票人或虛構人名義進行簽章和票據其他記載事項的行為。
總的來說,變造是一種違法行為,行為人需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在票據法中,變造人是否負票據責任取決於其是否為票據行為人。如果變造人僅僅是改變了票據上的記載事項而沒有作出一定的票據行為,那麼他只負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