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管理人是指在特定情況下由法院指定負責管理失蹤人或死亡人財產的人。他們的主要職責包括:
保護財產:防止財產受到侵害,並支付必要的費用,如稅費、債務和其他費用。
處分財產:在必要時變價處分易於變質的財產,防止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毀損失蹤人財物。
提起訴訟:對侵害失蹤人財產的行爲提起訴訟。
代理民事活動:作爲失蹤人的指定代理人,代理失蹤人從事一定的民事活動,如履行債務、清償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
財產管理人通常是根據有利於管理失蹤人財產的原則來確定,可能是失蹤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在資金管理家族信託的情況下,財產管理人負責制定和執行投資策略,具體管理運用信託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