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幾點:
犯罪嫌疑人數地作案,取證點多線長,作案次數特別多,久查不清。
犯罪嫌疑人明確,但證據不足,難以結案。調查收集證據困難,阻礙了案件的偵查終結。
疑難案件向上級請示未能及時得到答覆。遇到疑難案件,一般需要向上級領導請示,但上級領導未必能及時作出答覆。
同案犯在逃,影響結案。在押犯的犯罪事實不清,影響結案。
辦案經費不足,影響證據的及時調取,無法結案。
傳統辦案方式和訴訟價值觀影響。辦案人員可能憑感覺、按習慣辦案,陷入「以押代審」的怪圈。
辦案人員業務素質低,缺乏時效意識。有些辦案人員可能對超期羈押情況視而不見,缺乏責任心。
缺乏相應的懲誡制度。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立法、司法解釋沒有關於超期羈押的法律後果規定。
執法環境影響。有些辦案人員可能認為只要刑事程式結果正確,訴訟活動過程不必過於計較。
公檢法部門在刑事訴訟銜接上配合不夠。
辦案人員依法辦案意識不強,忽視了對被羈押人員權益的保護。
監督滯後,監督力度不夠。檢察機關對超期羈押問題的監督可能存在不足。
信息不實或非自己原因產生的逾期。如銀行數據錯誤、未收到賬單等。
專家審稿質量不足、專家儲備不足、溝通不暢通、專業不對口、對刊物的不認同等導致審稿超期。
飼養管理不當、情期管理不當、健康管理不當等導致母豬發情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