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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幾歲可辦

身份證的辦理年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如下:

十六周歲以上的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公民,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公民,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四十六周歲以上的公民,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需要注意的是,身份證的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時,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髮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時,應當申請補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