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華行爲是否構成犯罪,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如果辱華行爲情節嚴重,例如通過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可能會構成侮辱罪,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此外,如果侮辱行爲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則可以直接處理,不必等待被害人提起告訴。
侮辱行爲也可以是一般的治安違法行爲,如果情節較輕,可能只構成民事侵權責任,處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但如果情節嚴重,例如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多次實施侮辱行爲等,就可能構成刑事犯罪行爲。
在公共場合侮辱國旗、國徽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同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處罰。
綜上所述,辱華行爲在情節嚴重時是可能構成犯罪的,具體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如何處罰,需要根據行爲的性質、手段、後果以及行爲人的主觀故意等因素綜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