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婚時,需要退還的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物品,包括但不限於:
彩禮:這是訂婚時男方給予女方的財物,退婚後應當返還。
三金:通常指金戒指、金項鍊和金耳環等貴重首飾,如果這些物品價值較高,也應退還。
改口費:如果存在的話,也應退還給男方。
衣服錢:如果男方為女方購買了新衣服,應退還相應的折現金額。
不需要退還的是表達愛意的小紅包和小禮物,這些通常被視為贈與。對於酒席和婚紗照等共同花費,一般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雖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人民法院支持返還彩禮。女方拒絕退還彩禮時,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