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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行示威法

在中國,公民具有遊行示威的自由,但這種自由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的。遊行示威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的規定。根據此法律,遊行示威活動的組織者需要在活動舉行前五日向主管機關提交書面申請,並獲得許可。申請書需詳細說明活動目的、方式、標語、人數、車輛數、使用的音響設備種類與數量、活動時間和地點等。

主管機關在接到申請後,需在兩日內做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如果逾期未通知,則視為許可。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時,必須遵守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活動應在早上6時至晚上10時之間進行,但經當地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的除外。活動中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動使用暴力。

此外,根據《集會遊行示威法》,還有一些特定情況下,人民警察有權制止或採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未依法申請或申請未獲許可的情況;不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內容進行的情況;以及在進行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