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費的計算方式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遣散費通常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來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箇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那麼遣散費的計算標準將以該三倍的數額爲基準。並且,支付遣散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此外,如果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遣散費,則按照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向其支付一箇月的工資;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則向員工支付半個月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