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金,也稱為經濟補償金,是根據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來計算的。具體標準如下:
計算方式: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工資上限:
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以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為基數。
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定義:
指的是勞動者在勞動契約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特殊情況: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或契約約定,如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加班費等,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並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對於勞動契約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用人單位瀕臨破產等情況導致的裁員,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以上信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