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201條)主要規定了偷稅罪的相關內容。以下是該條款的具體解釋:
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的行為:
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等手段。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述相同手段,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
處罰標準:
如果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如果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多次犯罪的處理:對多次犯有前述行為且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免責情況:如果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並且已經受到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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