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自主權是指具有行爲能力並處於醫療關係中的患者,在尋求醫療服務的過程中,經過自主思考,就關於自己疾病和健康問題所作出的合乎理性和價值觀的決定,並根據決定採取負責的行動。具體來說,醫療自主權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醫療選擇權:患者有權選擇接受或不接受醫療服務、接受何種醫療服務。
醫療同意權:患者對是否進行手術、特殊治療、特殊檢查及其方案與範圍有拒絕或同意的權利。
拒絕醫療權:患者有權拒絕治療和拒絕參加醫學實驗。
事先指令權:患者在有決定能力時,可以事先爲自己患病失去決定能力後對治療作出具體的指令或指定代理人。
醫療自主權是民法自願原則、平等原則在醫療活動中的體現,是基本人權在醫療實踐中的體現,也是醫學倫理學和法學的議題。尊重患者的醫療自主權是現代醫學倫理學的基礎,也是醫學人道主義的重要內容之一。以上是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或想獲得更專業的建議,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