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局的主要職責包括:
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制定本區金融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並組織實施。
負責制定本區金融機構的政策措施和監管制度。
負責金融監管職責範圍內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開展地方金融風險監測防控工作,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
組織擬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支持地方金融產業發展的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
對特定金融機構和活動進行監管,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
推動金融改革創新,促進銀行信貸市場、多層次資本市場和保險市場發展。
開展金融對外合作交流,深化區域金融合作。
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