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噪音法是一種旨在保護公眾健康、改善生活環境、維護社會和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並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它主要針對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噪聲,以及因此產生的噪聲污染。噪聲污染防治的原則包括統籌規劃、源頭防控、分類管理、社會共治和損害擔責。
法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並將相關經費納入政府預算。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聲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有效措施改善聲環境質量,並建立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而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並依法享有獲取聲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噪聲污染防治的權利。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輕噪聲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