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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手續乍麼辦

離婚手續的辦理有兩種方式:協定離婚和訴訟離婚。

協定離婚流程如下:

雙方準備離婚協定。離婚協定必須包括雙方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分割等事項,並簽署書面離婚協定。

雙方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和書面離婚協定等材料,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

冷靜期。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天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冷靜期結束後的30天內,雙方親自到民政局申請離婚證。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協定書等材料,同時需要準備兩寸近期單人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用於辦理離婚證。

訴訟離婚流程如下:

一方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申請立案。

法院在立案後會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後提出答辯狀。

法院根據情況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則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簡易程式審限3個月,普通程式審限原則上6個月。

請注意,兩種離婚方式各有特點,選擇哪種方式取決於具體情況和需求。如有需要,請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