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條件主要包括協定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情況。
協定離婚的基本條件是:
雙方自願離婚,離婚協定真實、自願,目的是解除合法的婚姻關係。
雙方就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適當的分配和處理,且沒有爭議。
雙方必須具備合法的夫妻身份,即持有結婚證。
雙方必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雙方就離婚達成一致意見。
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做出恰當合理的安排並達成一致的協定。
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的處理。
訴訟離婚的基本條件是:
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或已構成事實婚姻。
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特定情形如重婚、家庭暴力、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等,可導致調解無效並準予離婚。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情況下,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以上是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或想獲得更專業的建議,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