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手續時,是否需要攜帶戶口本取決於離婚的具體方式:
協定離婚:
當事人需要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時,需要出示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以及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
如果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可以依法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申請出具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用以辦理婚姻登記。
訴訟離婚:
在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無法達成離婚協定的情況下,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訴訟離婚通常不需要戶口本,也不受冷靜期的限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和第一千零七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協定離婚的程式和要求。
《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乾問題的意見》提供了關於無法出具戶口簿時如何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指導。
總結:
在協定離婚中,戶口本是必需的。如果無法提供戶口本,可以通過公安部門或戶籍管理機構申請戶籍證明來替代。而在訴訟離婚中,戶口本不是必需的,且不受冷靜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