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員工在提出離職申請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以便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處於試用期,則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員工在離職到期日之前,應逐項辦理交接手續,並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如果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總結如下:
員工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除非處於試用期,則提前三日通知。
員工需在離職到期日之前逐項辦理交接手續,並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
用人單位有責任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相應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