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在其著作《法的原理》中提出了「自然自由」的概念,這種自由是基於個人意志和能力的完全自由,即個人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願和能力行動。霍布斯認為,自由是一種狀態,其中個人可以不受外界障礙地行動,這種外界障礙是指阻礙行動的物理障礙而非個人的能力或欲望。
霍布斯強調了自由與法律的關係,認為自由只有在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範圍記憶體在。他的自由觀被視為一種「消極自由」,即自由意味著沒有外部障礙阻止個人實現其意願。霍布斯認為,雖然每個人都有自然自由,但在實際生活中,由於資源的有限性和人能力的局限,這種自然狀態往往導致人與人之間的衝突和戰爭。
為了實現和平和保護每個人的自然權利,霍布斯提出了社會契約的概念,即在《利維坦》中提到的,人們放棄自然自由,通過社會契約將部分權利交給一個強大的主權者(如國家)來管理,以此換取保護和秩序。這種觀點對後來的政治哲學和自由主義理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