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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案高管一般怎麼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處罰。對於公司高管而言,具體的判決情況如下:

基本刑罰: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特殊情況: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不同崗位的量刑標準: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不同崗位(如老闆、高管、業務崗位、行政崗位)的人員量罪情況也有所不同,具體量刑標準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個人的責任大小來確定。

綜上所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公司高管的判決會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和高管的責任大小來確定,基本刑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一定金額的罰金。在特殊情況下,如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刑罰可能更為嚴重。同時,如果能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