騷擾法律主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寫恐嚇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
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治安管理處罰;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打擊報復;
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對於上述行為,法律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一般情況下,可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情節較重,則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且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特別地,騷擾電話屬於「其他信息」範疇,也是違法行為,可能會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