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的限速規定如下:
最低時速為60公里/小時,最高時速為120公里/小時。
根據車道數量不同,車道的最低行駛速度也有所不同。同方向有兩條車道時,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100公里/小時;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時,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110公里/小時,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90公里/小時。
在特殊天氣條件下,如能見度低於200米時,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並保持100米以上的車距。
此外,對於不同類型車輛也有具體的限速規定,如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機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需要注意的是,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