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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的n上限

12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金中的"N"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對於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因此,"N"的上限是12個月。

"N+1"中的"+1"是指向員工多支付一個月工資。所以,"N+1"的總上限是1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