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FI模式,即「私人主動融資」模式,是一種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融資、設計、建設和運營模式。具體來說,PFI模式指的是政府部門根據社會對基礎設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設的項目,然後通過招投標,由獲得特許權的私營部門進行這些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與運營。私營部門在特許期(通常為30年左右)結束時,應將所經營的項目完好地、無債務地歸還給政府,並從政府部門或接受服務方收取費用以回收成本。
PFI模式的特點包括項目主體單一,通常為本國民營企業的組合;項目管理方式開放,政府與私營企業的合作關係基於談判和協商;以及實行全面的代理制,確保項目開發的安全性。這種模式廣泛套用於基礎設施項目,如學校、醫院、監獄等,能夠緩解政府資金壓力,提高建設效率,並吸引私營企業的知識、技術和管理方法參與公共物品的產出。
PFI模式最早出現在英國,並逐漸在其他西方已開發國家興起。英國實踐中通常有三種典型模式:經濟上自立的項目、向公共部門出售服務的項目與合資經營項目。這些模式各有特點,但共同目標是利用私營部門的資源和專業能力來提供高效的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