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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二裁

一裁二審」通常指的是經濟契約糾紛案件的處理程式。在這個程式中,當事人對仲裁機關的一次裁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後案件將由人民法院進行二審終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仲裁條例》第33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機關的裁決不服時,不能再向上一級仲裁機關提出申訴,而必須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期滿不起訴,仲裁決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自動履行。如果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如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仲裁機關的裁決書將不發生法律效力,案件將由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人民法院在審判已經由仲裁機構仲裁的案件時,仍然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不服時,可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