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是一種法律制度,指的是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使他人遭受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情況。
不當得利會導致在得利人和受損失的人之間產生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即受損失的人有權要求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而得利人有義務返還。這種權利義務關係被稱為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的成立條件包括:得利人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取得利益;得利人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人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得利人在獲得利益時沒有合法依據。
在法律上,不當得利是一種獨立的制度,用於規範和解決因缺乏法律上的依據而導致的利益轉移問題。它不僅是一種法律事實,也是債的發生根據之一。例如,如果售貨時多收了貨款,或者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這些情況都屬於不當得利的範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和《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不當得利必須得到糾正,即得利人應將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