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因契約,也稱為有因契約,是指在以財產給付為標的的契約中,契約的效力與給付的原因不可分離的契約。例如,在借貸契約中,如果約定借貸款項必須用於特定的事項,那麼這種契約就是要因契約。大多數契約為要因契約。與之相對的是無因契約,即給付行為與原因可以相分離的契約,如無記名債券兌付的契約。在無因契約中,債權人主張權利時無需證明原因,而債務人不得基於債務原因以為抗辯。票據中的見票即付即為無因契約。
要因契約,也稱為有因契約,是指在以財產給付為標的的契約中,契約的效力與給付的原因不可分離的契約。例如,在借貸契約中,如果約定借貸款項必須用於特定的事項,那麼這種契約就是要因契約。大多數契約為要因契約。與之相對的是無因契約,即給付行為與原因可以相分離的契約,如無記名債券兌付的契約。在無因契約中,債權人主張權利時無需證明原因,而債務人不得基於債務原因以為抗辯。票據中的見票即付即為無因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