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處分,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後,認爲犯罪嫌疑人的行爲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因此不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和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
不起訴分爲多種類型,包括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和附條件不起訴。法定不起訴是指行爲人的行爲根本不構成任何犯罪;酌定不起訴是指雖然犯罪行爲存在,但檢察機關認爲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存疑不起訴是指在經過補充偵查後,證據仍然不足,無法充分認定嫌疑人的行爲構成犯罪;附條件不起訴則是指在某些條件下,如嫌疑人認罪或完成特定行爲,檢察機關可能決定不起訴。
此外,不起訴決定通常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也不會有前科記錄,對個人影響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