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作品保護的國際性公約
《世界著作權公約》是一個關於作品保護的國際性公約,它於1952年9月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主持下在日內瓦簽署,並在1955年9月16日生效。該公約在1971年7月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公約於1974年7月10日生效。公約的目的是保證所有國家給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以著作權保護,確保對個人權利的尊重,並鼓勵這些作品的發展。它還旨在促進人類精神產品的廣泛傳播和增進國際了解。
《世界著作權公約》主要由7條實體條文與14條行政條文組成,其核心是關於C條款的規定,即作品受到國際保護的要件規定為:在作品各複製本的適當地方印上作者姓名、初版發行年月,同時標有「C」(英文「著作權Copyright」一詞的第一個字母)這樣的符號。一個締約國對其他締約國的作品,只要符合這一規定,即承認其著作權。
公約不允許締約國對某些條款予以保留,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管理,成員國不必交納會費。中國於1992年10月30日成為該公約成員國,並在1995年加入該公約的政府間委員會。公約保護的作品著作權主要包括文學、藝術和學術三個方面,維持了國民待遇和獨立保護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