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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投票方式

在中 國,人民 代表大 會(人大) 代表的 選 舉和投票方式主要有 兩 種:直接 選 舉 間接 選 舉

直接 選 舉:在直接 選 舉中, 選民直接 選 舉人大 代表。根 據 選 舉法的 規定,有三 種投票方式:

設立投票站: 選民可以在指定的投票站 進行投票。

召 開 選 舉大 會: 選民在大 會上 進行投票。

設立流 動票箱: 為不便 前往投票站的 選民提供上 門投票服 務。

間接 選 舉:在 間接 選 舉中,下一 級人民 代表大 會 選 舉上一 級人民 代表大 會 代表。例如,全 國人大 代表、省 級人大 代表和 設 區市 級人大 代表由下一 級人民 代表大 會 選 舉 產生。

無 論是在直接 選 舉 還是 間接 選 舉中,一律 採用 無 記名投票的方法。 選民可以 對 代表候 選人投 贊成票反 對票,或者另 選其他 選民,也可以 選 擇 棄 權。 選民可以 委託他人投票,但需要得到 選 舉委 員 會的同意。

每次 選 舉所投的票 數 必須 等於或少 於投票人 數,否 則票 數 無效。每一 選票所 選的人 數 必須 等於或少 於 規定 應 選 代表人 數,否 則票 數 無效。如果 獲得 過半 數 選票的 代表候 選人人 數超 過 應 選 代表名 額, 將以得票多的 當 選。如果票 數相等 無法 確定 當 選人, 則 對票 數相等的候 選人再次投票,直至 確定 當 選人。如果 當 選 代表人 數少 於 應 選 代表名 額,不足的名 額 將另行 選 舉。

選 舉 結果由 選 舉委 員 會或各 該 級人大主席 團 確定是否有效, 並予以宣 布。各 級人大 代表依法 選 舉 產生 後,要 經 過法定 程式 進行 代表 資格 審查, 並由本 級人大常委 會或 鄉 鎮人大予以 確 認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