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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 代表權力

人大 代表依法享有多 種 權利,以便他 們能 夠有效履行 代表 職 責, 這些 權利 包括但不限 於:

審 議 權和表 決 權。人大 代表有 權 審 議列入 會 議的各 項 議案和 報告, 並 對 這些 議案 進行投票表 決。

提名 權和 選 舉 權。 代表有 權提名推 薦和 選 舉本 級 國家 機 關 領 導人 員以及其他相 關 職位。

提出 議案 權。 代表有 權向人民 代表大 會提出 議案。

質 詢 權。 代表有 權 對政府 機 關或官 員提出 質 詢 並要求回答。

提出 罷免案 權。 代表有 權提出 對本 級 國家 機 關 領 導人 員的 罷免案。

提出建 議、批 評、意 見 權。 代表有 權向相 關 機 構提出建 議、批 評和意 見。

人身特 別保 護 權。 代表在 會 議期 間或 閉 會期 間,非 經特 別 許可,不受逮捕或刑事 審判。

執行 代表 職 務保障 權。法律保障 代表能 夠 無 後 顧之 憂地 執行其 職 務。

這些 權利的目的是 確保人大 代表能 夠有效地 監督 國家 機 關的工作,反映人民的意 願和需求, 並在法律允 許的 範圍 內提出 議案和 進行 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