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具體來說,徵用土地具有以下特徵:
徵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實際行使徵用土地權的是各級土地管理機關和人民政府。
徵用土地是國家行政行為,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和權力。
徵用土地是國家建設的需要,主要用於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社會公共事業或公益事業。
徵用土地必須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要向被徵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補償費,造成勞動力剩餘的必須予以安置。
徵用土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
徵用土地的權屬轉移性,土地被徵收後,其所有權屬於國家,不再屬於農民集體。
以上是徵用土地的基本概念和特徵,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