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人,通常簡稱為GP,是根據《合夥企業法》定義的法律術語。在普通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是指兩個或以上個人或實體,他們共同出資、共同經營一項事業,並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意味著普通合夥人不僅參與企業的日常運營管理,而且其個人財產也可能用於償還合夥企業的債務。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不同,後者允許有限合夥人參與投資但不參與管理,且通常只對其出資承擔責任。
普通合夥人的基本法律特徵包括:
依協定自願成立;
共同出資、共享利潤;
合夥經營,即全體合夥人共同經營;
合夥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合夥組織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夥人的權利包括:
經營控制權,對合夥事務擁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權;
獲得年度管理費,用於支付管理合夥企業的日常開銷;
獲得合夥企業利潤分成的權利。
普通合夥人的義務包括:
出資義務,雖然出資可能較少,但普通合夥人需與有限合夥人共擔風險;
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合夥企業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此外,普通合夥人在股權投資基金中通常擔任管理人的角色,負責投資決策和管理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