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是指個人或單位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通過非法運輸、攜帶、郵寄等方式,運送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未依法繳納關稅和其他進口環節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且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行為。
走私罪不僅包括對普通貨物和物品的非法進出口,還包括特定物品如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文物、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淫穢物品、廢物等。走私罪嚴重破壞了國家的經濟秩序,影響國家稅收,衝擊本國工商業,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主權和尊嚴,並可能導致腐敗和社會風氣的敗壞。
此外,走私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走私行為而故意實施。走私罪的法律概念要寬泛得多,不僅限於海上運輸活動,內陸地區同樣可能發生走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