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度是中國古代社會的一種土地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井田制度最初出現於商朝,到西周時期已經發展得相當成熟。在這一制度下,土地被劃分為形狀類似「井」字的方塊,故稱「井田」。
井田主要由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領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還需向周王交納一定的貢賦。
在井田中,周邊是私田,由農戶耕種,中間是公田,需集體耕種,公田的收成歸周王所有,而私田的收成歸農戶所有。
此外,在採礦工程中,「井田」也指一個礦田分為屬各個井(坑)開採的若幹部分,每個部分稱為一個「井田」。
井田制度是中國古代社會的一種土地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井田制度最初出現於商朝,到西周時期已經發展得相當成熟。在這一制度下,土地被劃分為形狀類似「井」字的方塊,故稱「井田」。
井田主要由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領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還需向周王交納一定的貢賦。
在井田中,周邊是私田,由農戶耕種,中間是公田,需集體耕種,公田的收成歸周王所有,而私田的收成歸農戶所有。
此外,在採礦工程中,「井田」也指一個礦田分為屬各個井(坑)開採的若幹部分,每個部分稱為一個「井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