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混同是一種法律概念,指的是債權和債務因爲某些客觀事實的發生而歸屬於同一人,從而導致原有的債的關係消滅。
債的混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混同包括三種情況: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於同一人;債權與債務歸屬於同一人;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於同一人。狹義上的混同僅指債權與債務歸屬於同一人的情況。
例如,在合同法律關係中,當債權人和債務人變爲同一人時,合同關係和其他基於該關係的債的關係就會消滅。這種混同是一種事實行爲,不需要當事人有任何意思表示。在中國的《民法典》中,也有關於混同的相關規定,如《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條指出,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時,債權債務終止,除非這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