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被告的概念分別如下:
原告。原告是指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人,主動提起訴訟並引起訴訟程式發生的人。原告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或解決與他人的民事爭議。在民事訴訟中,原告需要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並且需要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
被告。被告是指被訴稱侵犯了原告民事權益的人,或與原告發生了民事權益爭執,經人民法院依法傳喚後應訴的人。被告有責任進行辯護,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行政訴訟中,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被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這些實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及人員則成為被告。
簡而言之,原告和被告在訴訟中的角色和目的是相反的,原告是訴訟的發起者,而被告則是被訴的回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