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續期間這一概念在不同的領域有不同的含義和應用。
在金融領域,存續期間通常指的是投資人持有債券的平均到期年限,即投資人回收本息的實際平均年限。它可以用來衡量每單位利率變動對債券價格的變化量或變化百分比,作爲債券價格風險的衡量指標。
在法律領域,存續期間又稱除斥期間,指的是合同或者權利的有效期間。在這個期限之內,法定有效或者約定有效的權利得以存在。例如,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在企業運營領域,存續期間指的是企業在合法的正常經營的時間。企業的存在形態的規定中,公司的存續一般不受股東變化的影響,由於公司與股東是分離的,所以股東的死亡、退出、破產原則上不影響公司的存續,公司可以獨立存在,因此,公司被認爲可以永久續存。企業的經營時間不是無限的,企業具體分爲設立期、存續期、破產期,而企業存續期,就是指企業根據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規定,訂立營業期限,繼續存在與正常經營的時間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