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根據專利法,發明需要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即該發明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個人在申請日(發明創造首次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的那一天)以前就同樣的發明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或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性則是指該發明能夠被製造或使用,並能產生積極效果。
發明分爲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型。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通過發明創造產生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