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依法設立的場所
拘留所是一種公安機關依法設立的場所,用於短暫拘禁特定的人員。
拘留所收押的人主要包括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並被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通常拘留期限不超過15天,但對於多種違法行為可以合併執行,最長可達到20天。此外,拘留所還收押那些被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例如擾亂法院秩序或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情況,司法拘留的最長期限也不超過15天。與看守所和監獄相比,拘留所的拘禁條件相對較為寬鬆,被拘留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會見家人,且在拘留所的記錄通常不會留下案底,只會有違法記錄,對日常生活的影響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