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是由村民從眾多村民中直接選舉或推薦出來的代表。
村民代表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的一部分,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村民代表的職責包括:參加村民委員會召集的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與推選自己的村民保持聯繫,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向推選自己的村民傳達會議決定,並動員村民遵守和執行這些決定。
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權利:單獨或與其他村民代表聯名向村民委員會提出議題;在村民代表會議上發表意見和提出建議,評議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對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和失職的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提出質詢,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到會予以說明和答覆;對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和決策時,享有表決權;受村民代表會議的委託,五人以上的村民代表有權對村民委員會的某項工作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