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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混同

“混同”指的是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導致合同關係和其他債的關係消滅的事實。

“混同”在法律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上,僅指債權與債務歸屬於同一人的情況。廣義上,“混同”還包括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於同一人,以及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於同一人的情形。

“混同”通常是由於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兩種形式。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債權人繼承債務人的財產,或兩個企業合併時,它們之間的債權和債務關係也隨之合併。特定承受則是指債務人自債權人處受讓債權,或者債權人承擔債務人的債務時發生的混同。

此外,“混同”的效力是導致債的關係絕對消滅,主債務消滅時,從債務也隨之消滅。但也有例外,如在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即使發生了混同,合同關係可能不會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