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自治原則,也稱爲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中的一箇基本原則,強調私人可以依據自己的意志自主地形成私法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私法自治原則的核心在於尊重和保障個人的自由決定和人格尊嚴,其具體表現包括合同自由,即當事人有權自主決定是否締結合約、選擇交易對方、決定合同內容、形式以及變更或解除合同;所有權自由,即所有權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所有物;婚姻自由,即個人有權自主決定婚姻事宜;遺囑自由,即個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安排死後財產的歸屬;以及人格權行使的自由等。私法自治原則體現了對個人自主性和私人利益的尊重,是私法與公法相區別的重要標誌,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礎。